编者按: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新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在法律施行首日,最高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228—232号)作为第五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秦直道遗址保护案件中,检察综合履职、运用模拟修缮方式确定受损文物价值、以共同指定破解管辖难题等一系列办案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学习。 一、检察履职要注重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联动发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
摘 要: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修缮义务 推动文物价值利用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宏觉寺建于1390年,位于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我们一定要完整交给后人”[2]。检察机关在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贯彻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通过司法机制兼顾了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需要,弥补了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之处,切实推动政府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有效提升了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这说明该案绝不仅具有个案价值,更揭示了检察公益
摘 要:对于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风险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磋商的独特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并立即整改,从而实现对公益的及时有效保护。这类案件中公益损害问题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监督难以有效保护公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地方政府,督促其统筹履职,实现案涉问题的系统治理。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磋商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契合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念。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磋商制度化,充分肯定了磋商的办案效果。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充分彰显了磋商制度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独特功能价值,通过将协商民主植入法治实践,培育了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本案中,山西省检察
摘 要: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的法治语境下,文物保护领域呈现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的良性互动格局。军队营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国家文物与文化遗产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面临特殊治理难题。本文以禄米仓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为研究对象,系统解构军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机制在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效能,揭示其对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文物保护工作体系的规范价值。 关键词:军地协作
“禄米仓案”作为军地协作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领域的标志性的实践范例,充分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此案不仅生动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具体贯彻落实,也通过军地协同机制的构建与实践,探索出一系列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解决军队营区文物保护难题提供了独特路径,更在实践中形成了完善的运行机制,对推动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下深化军地协作,创新发展公益诉讼模式具有重要
摘 要:办理涂写名山古石刻案件,要通过跨条线联动履职,实现“刑事法益+公共利益”联合保护。要立足刑事法益保护,关注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的影响,准确审查鉴定意见,界定“损毁”及“损毁后果”。基于文物的人文遗迹属性,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办理文物相关案件,要全面关注文物价值,实现一体化保护。要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开展协同共治,加
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检例第232号),是一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为 “涂写乱画”行为毁损文物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较好的思路,具有较明显的指导意义。 一、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 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尚不充分,《刑事讼诉法》《民事诉讼法》均无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其制度内容主
摘 要:司法实践中,驾车冲卡行为常因行为对象、手段及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而引发定性分歧。刑法理论将暴力行为分为直接暴力(针对他人身体实施)、间接暴力(针对物实施但对人的身体产生物理性影响)及对物暴力(针对物实施但不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对于类型化认定驾车冲卡行为具有启发意义。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型的驾车冲卡行为应认定为袭警罪;对物暴力型驾车冲卡行为应视情节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实务中还
摘 要:层层请托型贿赂犯罪由于贿赂款层层转交、截留,导致在认定各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时存在较大争议。整体认定犯罪金额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客观归罪之嫌;按照分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范围内认定犯罪金额,导致距离行贿人最近的行为人量刑最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从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本质出发,结合具体实行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摘 要:协议购房合同诈骗案件因民刑法律关系交织、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模糊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办理合同诈骗抗诉案主要面临两个办案困境:一是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避免民事合同形式合法性掩盖刑事违法本质;二是如何精准甄别被告人提交的虚假书证及无效辩解,破解证据矛盾。检察机关需构建穿透式审查机制,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属真实性、资金流向及履约可能性,并结合动态证据矛盾评价规则,通过合法性
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明显上升,作为常见多发、贴近群众生活、事关群众利益并且刑期较短的“小案”日益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刑事申诉小案案情简单但矛盾突出、刑期较短但争议较大、关乎个人但影响稳定的鲜明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推动社会治理的高度,通过抓住争议核心、化解信访矛盾、打破办案惯性等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刑事申诉小案。
摘 要:针对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标准多角度调查证实公益受损事实,以“问卷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座谈”方式准确厘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社区团购各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依托“双建议转化衔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监督案件办理,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检察机关着眼推动综合治理,以综合报告研究分析全国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
摘 要:针对企业或有关单位擅自改建引发的消防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涉“非法改建”案件的具体类型并厘清其中的区别。其次在特定情形下,宜从源头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的角度着眼,将规划部门列为监督主体,并结合消防安全公益损害特点,确定监督方式和审查重点,通过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协作机制等提升公益监督质效。 关键词:安全生产 公益诉讼 “非法改建” 监管职责认定 一、涉“非法改建”消
摘 要:虚拟货币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革新性产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金融投资性等特点,被传销组织利用逐步衍化出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犯罪。针对该新型犯罪,如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应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技术人员如与传销组织者通谋,参与程度深,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犯。虚拟货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安机关应通过密钥查获、扣押并安全保管,以法院判决处置为原则,以侦查机关先行处置为
摘 要:监护侵害行为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撤销监护权的评估判定和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在“三个善于”引领下,检察机关办理监护侵害刑事案件时应当探索刑民衔接办案机制,既要依法严惩失职监护人,也要及时帮扶未成年人走出监护困境。通过探索建立“监护侵害行为严重性+监护能力调查评估”审查模式,准确把握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的必要性,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在监护侵害
摘 要:为彻底根治场外配资黑灰产业链,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全面检视场外配资违法犯罪生态链,深挖拓展上游犯罪,精准测算深度研判,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综合运用软件反编译、代码溯源等手段,有力打击犯罪;依托深度数据分析,将案件中暴露出的证券交易系统漏洞及潜在风险通报证券监管部门,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关键词:证券交易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信息安全 金融风险 检察履职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
摘 要:交通事故多种因素致被害人伤亡的情形并不少见,但行为人违章叠加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事故致被害人摔倒又因醉酒呕吐引发窒息死亡的案件,不能仅凭被害人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而否定行为人违章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应结合客观性、条件性和复杂性准确判断。此外,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应要求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行为人因负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存在明显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过失程
摘 要:轻伤害案件鉴定中,因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不同条款或者对同一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导致相同损伤情形但评定结果存在差异。鉴定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适用成为评价轻伤害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基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正确把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含义,准确作出损伤程度鉴定,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破解损伤程度鉴定的专业性、复杂性难题,需要技术人员采用有效途径客观
摘 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司法解释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指引的六种禁用剧毒化学品。对于某一物质是否为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应遵循体系解释的一致性,考察是否具有毒害性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三甲氰硅烷是化学性有毒物质,利用快递安全监管漏洞,委托不知情的快递工作人员运输三甲基氰硅烷的行为,违反国家毒害性物质管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犯。
摘 要: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对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只有对事故发生具有作用力的行为,才能作为事故责任划分依据,进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同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注意肇事逃逸情节的“双重身份”,只能将其作为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的一种,避免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