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生在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需要建立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教育法典编纂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可以对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排除普通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后,狭义的教育纠纷可以根据专业性、内部性等因素,分为“不可诉纠纷”和“可诉纠纷”。针对不可诉纠纷,可设置“教育申诉一教育仲裁”的二阶段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可诉性纠纷,可以设置“教育申诉一行政复议一行政诉讼”的三阶段纠纷
摘要:无论《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种主体结构,使用者都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为的判定,同时其与开发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转化关系。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专章契合人工智能法的立法目标,可以向世界传达中国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平等权、控制权以及数据权。使用者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法》应当系统明确使用者负担合理使用、风险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阶甚至超级人工
摘要:我国的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在政策推动下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存在数据瑕疵、转译偏差、算法黑箱等基础诱因,易产生行政权利与义务被技术性悬置、官僚系统越权与卸责蔓延、机械裁量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等负外部效应。若要科学解决这些基础问题及其负外部效应,则需改进既有的发展优位规制模式,构建兼顾创新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包容性规制框架。在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双向融合的技术赋权趋势下,自动化行政裁量的技术创新应注重提升公
摘要: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被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该原理,但也存在错配情形。此外,在偷税案件等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中,严格依据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税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税务行政纠纷较之一般行政纠纷都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应立足于此并结合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确立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税案件和核定征收案件
摘要:行政检察作为落实能动检察理念的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核心问题,既包括行政检察何以化解行政争议,也囊括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和制度层面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行政检察内蕴检察理论和实践融贯并蓄之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对行政检察实践模式进行刚性-柔性兼容的体系阐释,并渐进完善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机制。具体而言,行
摘要:由于规范不足和理解差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发挥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多发、滥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很好地勾勒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实践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制发对象、制发时机和制发情形三个维度。从历史梳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经历了一般监督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期、自我规范时期等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性质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